上海版权侵权律师

-宋律师

4006-686-166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律师
  • 所属律所:

     

  • 联系电话:

    4006-686-166

快捷留言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侵权

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责任吗?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特征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来源: 上海版权侵权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吗

违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办法需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包含境内保护,还包含境外保护。境内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依赖国内立法;知识产权的境外保护则主要依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目前,以TRIPs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基本建立,其弥补了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缺陷,对各国境外知识产权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虽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已经比较完善,但是体制仍存在很多先天的不足及自身的缺陷。

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有哪些

公司的业务活动可能涉及到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等。因此建议公司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规划和管理:

1、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列出明细,建立档案。

2、对知识产权按其实际可创造价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维

护成本等进行分级。

3、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平台,如中外专利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外标准数据库等,及时掌握国内外最新数据信息,避免重复研究造成对公司资本的浪费,也可避免造成对其他知识产权人的侵权。

4、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公司利益。知识产权覆盖面很广,在签订合同或遇到纠纷时,有的情况下主张一项权利往往难以有效保护公司的权益,这时需将几种权利综合起来行使,往往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三、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

1、公司在分析成本与预期收益的基础上,对于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域名等,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申请,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利益。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使用范围、期限、后续研发成果的分配等做详细规定,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在保护知识产权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1)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

虽然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均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又规定: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根据本条例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所以为更好地保护公司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公司应该将自主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从而避免在产生纠纷时因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处于被动地位。

2)专利技术的保护:

在研发新技术前,要对相关技术进行查询,看别人是否已有这类技术,或它是否侵犯别人的专利权,避免盲目上项目。

在决定研发后,应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在研究中获得的技术成果归公司所有,技术人员离职时不得带走有关技术资料,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亦不得从事与原单位工作相同、近似或有竞争性的工作。建立档案,保证对技术上的进展有完整记录。

在开发阶段完成后,聘请专利代理人开始申请专利。

如果发现别人在后也申请了类似专利,应可利用公司的在先权利申请他人的这个专利无效。若发现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对侵权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规模、侵权所得或公司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调查、取证。

公司在与其他单位合作过程中,根据合作内容的不同,对所涉及的专利技术的使用及收费,应及时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3)商业秘密的保护:

A、确定商业秘密

首先通过分析企业成本与预期收益来确定商业秘密的类型,然后确定哪些商业秘密纳入保护范围,并以何种力度进行保护。

B、采取系统有效的措施

对于已经确定进行保护的商业秘密,建议分成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保护:

a、 将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企业中全面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数降至最低。

b、 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将商业秘密分成不同等级,不同级别的员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级也不同,使员工身上所附的保密义务也不尽相同。

c、对于技术信息价值维持时间较长的商业秘密,应对涉密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使之有较长时间的保密义务。反之,对于一些经营信息,特别是受市场行情影响较大的,除特别重要确有必要加以保存的,一般不需要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保密义务。

C、制定相关涉密制度

在企业内部:

a、 建立保密规章制度,严格限制涉密知悉范围

b、与员工签订协议,培养保密意识:要让涉密人员熟知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范围、性质,并对具体内容做详尽规定,必要时应该形成书面文字,在员工已知悉涉密信息并对其进行保密培训后签署知悉文件,作为日后产生泄密纠纷时诉讼的有力证据。

在企业对外:

a、 企业与他人谈判合作事宜时,如果涉及到有关商业秘密,无论将来是否合作,都应该要求谈判各方对于涉密信息进行保密。

b、 企业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方应对何种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多久,违约如何承担。以免将来出现问题时没有证据。

D、出现泄密情况

如果出现泄密事件,一定要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应聘请公证人员对证据进行公证,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及证人证言等,尽快聘请律师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争取使企业损失降至最低。

各国一般都适用国内、国外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规定,故此不仅是国内的产权不能侵犯,也不能实施违法行为去侵权国外的知识产权,否则是一定会受到处罚的。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都民事赔偿,为了节省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时间,在处理案件时,必须要确定涉及了哪些法律的规定。

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特征是什么?

一、知识产权法保护对象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各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直接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 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这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债权、人身权相比最大的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一特征,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法才具有了与一般的民事权利、民事法律所不同的特殊性。

2、 除了人身权内容之外,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的财产。

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工商业标记;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业信息。这些客体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非物质性,并且属于民法上广义的财产范畴,而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利的最主要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特征,都以此为根据,都是由这一特点派生出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各种制度设计也都与其保护对象的这一特点相联系。因此,这一特点是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法的钥匙。

3、 知识产权在性质上是对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一种支配权。不同于债权,后者属于请求权;不同于物权,后者不具有人身利益;不同于人身权,后者不具有财产利益。

4、 知识产权具有可广泛传播性。作为一种信息,它一旦产生,就可以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广泛传播。这种传播不能以国界、语言等加以限制。特别是在各种传播媒介十分发达的今天,除信息所有人严格保密以外,一项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传遍全世界,信息的“公共产品”特征越来越突显出来。而一项物质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存在于一个地方,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二个以上的地方。

5、 知识产权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信息一旦公开,就会广泛传播,凡知悉该信息并具备相应条件者就町以对其进行使用。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可以同时在相同或不同的地方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这种使用不会给该信息本身造成损耗,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只是权利人的利益。物质财产由于其特定性和唯一性,不可能同时被许多人直接使用,而且使用必然对其带来耗损,不管这种耗损是多么微不足道。

6、 知识产权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由于信息的非物质性和由此带来的易于传播的特点,所有人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通过占有加以控制,排斥他人的侵害,因此,对信息所有人的保护更多地须借助于法律赋予的独占权利。

7、 专有性

专有性也称垄断性或独占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可以依法独占行使其知识产权,他人无权干涉。二是权利人依据有权排斥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而行使其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并不是绝对的。为了促进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应用,推动整个国家、民族的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对权利人行使知识产权的必要限制,如确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及强制许可等法律制度,不允许权利人损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8、 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指知识产权受地域的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要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该国或该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得到授权。一般来讲,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相互独立的,除本国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知识产权。

9、 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满,权利即自动终止。知识产权制度规定时间限制,旨在体现科学发展规律,鼓励创新,淘汰落后。我国专利法规定自申请日开始计算,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为10年;商标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为10年,可以续展,次数不限;著作权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职务作品单位享有的著作权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是各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工商业标记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直接支配的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吴汉东先生称之为知识产品。它和物质财产的区别在于其非物质性。由于其非物质性以及由非物质性决定的可无限传播性永久存续性、可在相同或不同的地域内同时或先后被许多人利用的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特殊的调整方法和知识产权相对与一般民事权利所不同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信息和一般物质财产都属于财产,都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利用,都可以由控制者自己支配,也可以用于交换,因此,知识产权又具有物权的基本特征,所以,有学者称知识产权为“准物权”。我们既要看到知识产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别,又要看到它与一般民事权利的相同之处,既要看到所有知识产权的共性又要看到不同知识产权的个性,片面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都不利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而特征是具有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这些特征让知识产权用了被侵犯的可能,所以需要进行立法进行相关的保护,以此来保障知识产权的拥有者的权利不会受到侵犯,就算是受到了侵犯的话也可以有申诉的权利的。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照片展示
  • 文章来源:上海版权侵权律师
  • 作者:宋律师[上海-徐汇区]
  •  
  •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全国服务热线

4006-686-166
宋律师律师微信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23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