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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盗版书籍算侵权吗 网络文学盗版严重,侵犯著作权怎样维权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5日 来源: 上海版权侵权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电商销售盗版书籍算侵权吗

电商销售盗版书籍算侵权吗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销售者明知是盗版的图书仍予以销售的,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至于购买者,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追究,但只局限在个人零星的购买行为;否则,可根据《刑法》予以追究刑事;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是销售他人的盗版书籍,这个时候是属于侵权,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话,这个时候还是比较严重的,一般会没收违法所得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判处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网络文学盗版严重,侵犯著作权怎样维权


第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后,再追究其民事,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简单的说,如果存在下面情况,该网站可能涉及犯罪:


1、侵权网站以营利为目的;


2、侵权文章在五百份以上;


3、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


如果权利人发现某一网站不但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文章,还大量的使用了别人的文章,数量在五百份以上,并且有广告等盈利模式的时候,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追究这些网站负责人的刑事。


第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但是,文学网站的维权也有局限性,原因还在于侵权行为太多,文学网站也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有限的几家侵权人进行维权。文学网站的利益与具体作者的利益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不同,作者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文学网站。


第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综上,网络小说的权利如何更好的保护,是网络小说作者、文学网站和法律工作者需要共同思考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作为权利人必须抛去传统的靠政府、靠侵权人自觉等依靠心理,积极维权,获取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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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上海版权侵权律师
  • 作者:宋律师[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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