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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80家出版社
只有人教社一家付酬
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公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教科书选用文章要按千字300元向作者付酬,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教材使用作品由于一直没有付酬标准,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这一规定的颁布意味着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终结。
《办法》规定,自教科书出版之日起两个月内,教科书汇编者必须按照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其应当支付的报酬连同邮资以及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交给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按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转付,并及时在其网站上公告教科书汇编者使用作品的有关情况。
目前,我国具有教材编写出版资质的出版社有80多家,每年出版的课本高达7.8万多种。据悉,只有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动通过文著协给作者发稿费。而计酬标准是国家版权局1999年制定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至100元。
张洪波说,这项规定是广大作家期盼已久的,;按照这个办法,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每年支付一次。有了标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就有了支付选文稿酬的尺子。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即将终结,广大作者从教科书选文获得稿酬的时代已经开启。;
利益集团百般阻挠
10年前;办法;胎死腹中
消息一出,依然有很多不同意见,在征求意见阶段,也有人提出标准太低,还有部分意见认为应该按照版税付酬。此前,受国家版权局委托,文著协也就教科书使用作品付酬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调查,64%的作者要求;千字500元、按年付费;,12%的作者认为应采用版税或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的方式支付。张洪波表示,尽管和作者的要求相比,《办法》中的稿酬标准还是不高,但应该看到它的进步。
张洪波介绍,国家版权局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且向全国教育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征求意见,但是由于利益集团的阻挠,;胎死腹中;。由于标准的缺乏,自2001年我国设立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向作者支付稿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
;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主动联系作者支付稿酬,更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并没有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入选,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合法权益。还有很多出版社对于选用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进行大幅删改,将诗歌排版成散文,甚至不给作者署名,张冠李戴,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现象比较常见。;
出版社顾虑重重
担心;殃及;教辅
此前,法律也规定了作品被教科书选用有获酬权,但由于缺乏报酬标准,所以很难执行。根据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3条的规定,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想适用这项规定,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已经公开发表的;第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第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
毫无疑问,支付稿酬将加大出版社的成本。目前,教材招投标导致教材限价、利润空间下降,教材出版社肯定不情愿支付过高的稿酬。但在作者一方看来,教材发行量巨大,有些教材印数能达到数百万册甚至上千万册,教材出版社从中获利巨大。还有业内人士分析,教材出版社不愿支付稿酬还有更大的顾虑,那就是教辅的稿酬问题。教辅的作品使用量远远高于教材,其发行量也比教材高出数倍。
张洪波解释道,在涉及著作权问题时,教辅书与教科书不同,教科书享有;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支付稿费。而教辅书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出版社编写出版教辅书必须事先征得作者的同意,协商稿费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且要与著作权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后,才能编写并出版发行,不用出台统一的稿酬标准。教辅市场目前也是侵权现象严重,但这要通过诉讼等市场手段来解决。文/本报记者 罗皓菱 漫画/陈彬
教科书汇编者付酬标准
文字作品:每千字30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音乐作品:每首300元。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每幅200元,用于封面或者封底的每幅400元。
录音制品教科书中使用已有录音制品:每首50元。
诗词:每十行按一千字计算;不足十行的按十行计算。
非汉字的文字作品,按照相同版面同等字号汉字数付酬标准的80%计酬。
一、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1、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作者的认定。
①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②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③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④作者的推定:推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
①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2、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下列规则处理:
①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的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②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任何一方组织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合作作者之一死亡的,分配给其继承人。
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②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a.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作品。b.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有权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2、例外:
①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a.有约定的,按约定。b.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执笔人或整理人有权获得适当的报酬。
②由他人之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a.构成单位作品的,由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②不构成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执笔人可获得适当的报酬。
四、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原则:
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①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②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③职务作品完成2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的相同方式使用职务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例外:
如无相反约定,下列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此时,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①署名权;
②获得奖励权;
③获得报酬权。
五、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2、理解:
①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
②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经演绎作品以及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报酬。
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2、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两项权利:署名权、获得报酬权
3、主要演员享有两项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获得报酬权
4、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七、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2、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原件的所有权人同时享有;原件的展览权;。
3、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者依然享有除原件展览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
八、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九、匿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2、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