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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主要保护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网络版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还规定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以及网络版权的邻接权等内容。
2.2006年国务院颁布事实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专门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行政法规。
3.2005年,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定了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适用范围、实施网络版权行政保护的管理部门和管辖权,确定了权利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制度,界定了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保护网上著作权方面的及免责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进行了修改。
互联网时代,涉及版权问题更加繁杂,因为互联网的便捷,让一些学术、影视等网络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媒体也常有报道。互联网作为一把双刃剑,鼠标点点、键盘敲敲,复制黏贴人家的成果分分秒秒就成了某些剽窃者的囊中之物,不仅让原创者苦不堪言,也大大地败坏了网络原创的风气。
因为维权难,有的原创作者选择忍气吞声。殊不知,这样的容忍反而助长了互联网原创权益推进的难度,比如有红极一时的网络小说,竟是借助专门的网络数据库搜索拼接而成;有些拥有海量用户的媒体平台,自动转载他人新闻作品,既没获得授权也不标明来源。这些剽窃者打折擦边球,就如网络毒瘤,在原创与剽窃之间不断吞噬着原创的版权,为自己的不劳而获谋取多重效益。
综上所述,我国现已基本形成关于网络版权保护的三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关于民事权利保护的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拟议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些就是为你们找的所有知识。
一、网络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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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著作权的诉讼时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三、网络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核心
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解释,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
近年来,网络盗版作品的泛滥导致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现象剧增,那么如何增强民法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都已难以全面解释。技术发展在知识产权的领域中带来了版权载体的变化,这种现象开辟了版权保护法律框架的新局面。因此针对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新问题进行探讨和完善是很重要的。为您整理的;网络著作权诉讼时效是多久;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这个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