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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怎么赔偿?承担什么责任?学会保护好商业秘密

添加时间:2022年01月09日 来源: 上海版权侵权律师 浏览:366
[导读]: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

 宋律师上海版权侵权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怎么赔偿?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那么,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要怎么赔偿承担什么

  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侵犯商业秘密具有几种表现形式,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几种表现形式都是什么。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怎么赔偿承担什么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相关法律依据只散见于各部门法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外,各地的地方性法规中也有相关规定。企业商业秘密被侵犯后该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主要可追究民事、行政,严重的还可追究其刑事。

  民事可分为侵权和违约。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了保密协议的情况下,既可以选择按照侵权也可以选择按照违约追究劳动者的法律。

  1、侵权的主要形式为: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排除妨碍;

  赔札道歉;

  停止侵害;

  损害赔偿。

  2、违约的主要形式为:

  要求继续履行;

  承担违约金;

  赔偿损失等。

  如同时牵涉到第三方对信息加以实际利用的一方,这时第三方如是明知是非法获得仍然对该信息加以利用,则应与窃取商业秘密或滥用合法知悉商业秘密牟取利益的侵权人一同构成侵权,企业可将该第三方列为共同被告。

  3、证据的搜集:

  在提起民事诉讼时,企业要非常重视有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企业先前制定的内部规章、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和侵害方的侵权产品等都可以成为企业手头掌握的证据,并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4、赔偿金额的确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若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行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性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所以,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认为保守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的义务,当出现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时,企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刑事如因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我国《刑法》219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该罪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学会保护好商业秘密

  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健全员工的人事档案资料。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公开宣判,其中两人被判处三年有...

  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与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健全员工的人事档案资料。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公开宣判,其中两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人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齐某原系青岛海尔洗衣机有限公司事业部部长,后辞职到同行业某公司任副总经理。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间,齐某违反与海尔集团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邮件形式,向同行业某公司非法透露海尔洗衣机重要生产数据,并在当年7月辞去海尔职务到该公司就职,继续非法提供海尔洗衣机生产和采购环节重要商业数据,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苏州市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报告》显示,自2002年7月组建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该院共审结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49 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尤其是随着当前围绕优质人力资源的竞争和人才流动呈常态化,由此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苏州法院近年审理的此类案件中,因职工跳槽、离职泄露原企业信息而引发纠纷的占到八成以上,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但若造成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则应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刑事。

  一位美国教授曾说过,商业秘密法在法理层面上把合同、侵权和财产理论勉强地结合在一起;在政策层面上把有关激励措施、隐私和商业道德的原理别扭地混合在一起。在立法方面,各国或地区分别采取了民法、侵权行为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专门法以及刑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中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立法上先后使用过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的概念,经历了一个逐步清晰、更能反映所指事物本质特征的探索过程。除了1993年发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是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一般知识产权性相比,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当前,由于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等原因,企业的单方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因此,作为企业必须将拥有的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合理框定秘密的范围,同时还须对秘密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一方面,应建立健全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组织、制度以及措施,比如将商业秘密分成几个部分,由不同的人员分别掌握,这样被泄露或者窃取的概率就会低很多。另一方面,要同涉密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比如不能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的企业,不能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等,而且保密协议在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效。同时,还要健全员工人事档案资料,这对员工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万一商业秘密被侵犯,追究其法律也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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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上海版权侵权律师
  • 作者:宋律师[上海-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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